2014年12月29日18時前,單位和個人已經與汽車銷售經營單位(含二手車銷售經營單位)簽訂車輛銷售合同(含二手車買賣合同)并交付定金,或者簽訂車輛銷售合同(含二手車買賣合同)并取得車輛銷售統一發票(含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但市公安交警部門尚未正式受理其小汽車注冊、轉移及轉入本市變更登記申請的,向本市公證機構申請公證并取得公證證明后,可直接辦理車輛注冊、轉移及轉入本市變更登記,無需申請辦理小汽車指標證明文件。
十二、單位和個人如何辦理上述公證手續?
單位、個人、二手小汽車交易市場經銷商按照本通告第八條、第九條規定進行公證的,應當于2015年1月11日18時前向公證機構提出申請(公證機構星期六、星期日正常上班)。公證機構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于2015年1月26日18時前出具公證證明,并將公證認定的車輛登記表及電子文檔分別轉至市公安交警部門、市場監管部門、交通運輸部門、經貿信息部門保存備查。
市司法部門應當會同市交通運輸部門、公安交警部門明確申請公證條件、程序、提交材料等事項,并于2014年12月31日18時前向社會公布。
十三、辦理上述公證手續的費用由誰承擔?
辦理上述公證事項無需繳交公證費用。
十四、2014年12月29日18時前的預售車如何確認?
市市場監管、交通運輸部門會同市公安交警、經貿信息、國稅部門,到汽車銷售經營單位(含二手車交易市場),收取截至2014年12月29日18時已經簽訂的車輛銷售合同(含二手車買賣合同)、車輛銷售統一發票(含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存單、定金交款憑證及有關臺賬和車輛銷售信息資料的復印件,對銷售合同進行備案審查,并于2015年1月9日18時前將審查匯總的合同備案材料及電子文檔分別轉至市公安交警部門、經貿信息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和相關公證機構。其間,汽車經銷商須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做好預售車輛備案登記工作。
十五、二手車經銷商存量二手小汽車怎么辦?
截至2014年12月29日18時的存量二手小汽車,經盤點登記,并由二手車交易市場經銷商向本市公證機構申請公證取得公證證明后,向市交通運輸部門直接取得小汽車指標證明文件。
十六、存量二手小汽車怎么確認?
市市場監管、交通運輸部門會同市公安交警、經貿信息、國稅部門,應到各二手車交易市場,對截至2014年12月29日18時的存量二手小汽車進行盤點,逐一將車輛信息進行備案造冊,2015年1月9日18時前出具存量二手小汽車登記證明,并將審核登記的存量二手小汽車匯總信息分別轉至市公安交警部門、經貿信息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公證機構保存備查。
十七、存量二手小汽車交易的新車主如何辦理轉移登記手續?
存量二手小汽車進行交易的,新車主須憑二手車交易市場經銷商按《通告》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所取得的小汽車指標證明文件辦理轉移登記。
十八、存量二手小汽車交易的原車主重新購車時是否需申請指標?
存量二手小汽車進行交易的,原車主重新購置小汽車、小汽車過戶、非本市小汽車轉入本市的,須按規定申請取得本市小汽車指標證明文件。
十九、汽車銷售經營者應履行什么義務?
本市汽車銷售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明示《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實行小汽車增量調控管理的通告》,并在簽訂銷售合同前將有關政策告知購車人。嚴禁汽車銷售經營單位提供虛假信息取得本市小汽車注冊,一經發現將撤銷注冊并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二十、購車單位和個人應履行的義務?
購車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按照通告要求辦理小汽車注冊手續,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采用虛假手段取得本市小汽車注冊,一經發現將撤銷注冊并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二十一、小汽車增量調控管理的具體細則如何?
市政府將于近期制定并頒布實施《深圳市小汽車增量調控管理暫行規定》,進一步明確我市小汽車增量調控管理的具體細則。
注:在執行過程中,市民若有疑問可致電深圳市交通運輸委員會0755-83294829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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