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根據公安部的《關于規范查處機動車違反限速規定交通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規范查處違反限速規定,并對4類機動車超速、低速違法行為的處罰調整為警告。對固定、移動式測速設備的設置、取證的證據標準,以及查處違反限速規定行為提出了指導意見。
科學合理設置測速取證
1、測速應提前500米設置限速標志;應提前200米設置"前方測速"或者"進入測速路段"標志;
2、現場查處限速的,測速點與查處點之間的距離不少于兩公里;在高速公路上現場查處限速行為的,查處點應當設置在收費站、服務區等場所;
3、固定式測速地點應向社會公布;移動測速取證設備應當放置于路側明顯位置,不得影響其他車輛正常通行,不得無故遮擋或者掩蓋;
4、移動式測速儀器應由交通警察操作;車載式移動測速應當使用制式警車;
同路段多次超速行為的處理
同一輛機動車在同一道路的同一行駛方向,違反限速的行為處于持續狀態,被同一縣(市、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者高速公路交警大隊轄區的測速取證設備記錄多次的,選擇一次最為嚴重的違反限速規定行為實施處罰。
四類違反限速的行為免罰只警告
駕駛機動車違反限速規定,屬于以下情形之一,未造成后果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予以警告:
1、在限速低于60公里/小時的公路上超過規定車速50%以下的;
2、中型以上客貨車、校車、危化品運輸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過規定車速10%以下的;
3、中型以上客貨車、校車、危化品運輸車以外的機動車超過規定車速10%以下的;
4、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低于規定時速20%以下的。
此次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所下發文件為指導意見,要求各交警總隊要進一步加強對照指導,結合本省(區、市)查處違反限速規定交通違法行為執法管理存在的問題,制定完善實施細則,進一步規范查處違反限速規定交通違法行為。請各卡友關注當地交警總隊的實施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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